# finance **Repository Path**: Clelipary/finance ## Basic Information - **Project Name**: finance - **Description**: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 **Primary Language**: Unknown - **License**: Not specified - **Default Branch**: master - **Homepage**: None - **GVP Project**: No ## Statistics - **Stars**: 0 - **Forks**: 0 - **Created**: 2023-12-26 - **Last Updated**: 2024-02-29 ## Categories & Tags **Categories**: Uncategorized **Tags**: None ## README # finance #### 第零章-自学 #### 经济学基本原理 > - 生产者 > > - 消费者 > > - 货币 > > ``` > 消费者A向生产者B购买产品,产生的货币C流通。 > 资金C流向:A->B > ``` > > ##### 成交额最大原则 > 成交量最大优先、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 上证指数 #### 深圳成指 #### 抵押补充贷款 #### 指数相关的成分股 #### 雪球产品 #### 汇金公司 #### 申万一级行业 #### 北上资金 #### 中证500 #### 上市 - 上市条件 > 1、申请上市的公司是股份公司; > > ``` > 公司的类型: >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 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 > 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者的区别是:1、股东人数区别;2、组织结构设置区别;3、就股权的转让和流动性区别;4、财务状况公开性区别。 > ``` > > 2、申请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3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 > 3、申请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现象; > > 4、申请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 > 5、申请公司财务状况符合要求。 - 上市 #### 公司类型 > - 无限责任公司 > > > 两人 > > > > 出自:财产、劳务、信用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股份均分 > > - 有限责任公司 > > > 定理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统一行使定理章程签名盖章。有i西安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有最低的限制,。 > > > > 申请登记: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制定的代表人向公司等级机关申请设立等级。经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可以证实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 自然人 > 出生、民事、资格 > > > 民事行为能力:完全 限制 无 ####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 - 股东会: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 - 董事会:执行机关,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负责公司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选举和罢免公司的董事长 > - 监事会:公司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监督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公司财务会计业务、直接参与决策管理 > - #### 公司的债务从何而来? > 1.战略性发展需要而筹措的长期债务 。 > > 2.短期资金不足而借入的短期借款。 > > 3.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应付项目。 #### 发行数量 > #### 融净资 > #### 善意第三人 > #### 公司盖章 > - 部门章:由公司授权,需承担民事责任 ### 合同纠纷 > - 协商 > - 诉讼:一审二审 > - 仲裁:一裁终局 #### 合同分类 > - 技术合同 > > ``` > 开发 > 转让 > 咨询 > 服务 > ``` > > > > - 经济合同 ####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 - 民事责任:民法典 #### 表见代理 > #### 沽空 > #### 金融资产 > - #### 股东退股 > Q:股东能强行退股吗? > > A:不能 > > Q:为什么不能强行退股? >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https://www.64365.com/baike/gsf/)》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Q:股东如何退股? > > 公司股东不可以强行退出公司,可以采取股权转让、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等合法方式 > > 1.股权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 2.公司回购:限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以下三种情形中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 >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回购的优点是可以保护反对票股东的合法权益,缺点是可能会增加公司负债和减少流动资金。 > > 3.解散公司: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解散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解散,也可以请求法院解散。解散公司需要成立清算组、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支付相关费用、分配财产、申请注销登记等程序。解散公司的优点是可以彻底终止投资关系,缺点是可能会造成大量损失和风险。 > 一、申请条件 > >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https://baike.baidu.com/item/期限届满/10561304?fromModule=lemma_inlink)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https://baike.baidu.com/item/解散事由/12742113?fromModule=lemma_inlink)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 二、要求 > > 照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以后,将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https://baike.baidu.com/item/用脚投票/732346?fromModule=lemma_inlink)”自由进出公司。但是,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提出了股东退股的种种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 > 第一,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https://baike.baidu.com/item/商业计划/5804962?fromModule=lemma_inlink)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https://baike.baidu.com/item/投资风险/5564276?fromModule=lemma_inlink)。 > > 第二,股东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https://baike.baidu.com/item/继承法/10599415?fromModule=lemma_inlink)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 > > 第三,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https://baike.baidu.com/item/股东权益/265612?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绝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 > > 第四,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https://baike.baidu.com/item/控股股东/9041478?fromModule=lemma_inlink)压榨。[资本多数决](https://baike.baidu.com/item/资本多数决/8467897?fromModule=lemma_inlink)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https://baike.baidu.com/item/民主主义/10560529?fromModule=lemma_inlink),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 > > 第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随后发展变化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僵持不是结果,最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离开。 > > 第六,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https://baike.baidu.com/item/强制执行/15130?fromModule=lemma_inlink)。 > > 第七,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 > 当上述情形出现时,股东提出退股,要求将自己的投资抽回来往往成为一种客观需要。但是,这一合理的要求却碰到了法律障碍。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34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https://baike.baidu.com/item/公司登记/10883321?fromModule=lemma_inlink)后,不得抽回出资。”面对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股东无法提起退股诉讼,股东们在章程中关于股东退股的约定也面临被法律否定的命运,已经实际退股的股东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东也要同舟共济。要求退股的股东陷入『法律桎梏和痛苦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其出资的囚徒,被锁定在公司中。面对这一法律规定,人们在投资于有限公司时,就显得格外小心谨慎,考虑到有去无回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犹豫和踌躇,尤其是小额投资更是如此。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 > > 三、法律分析 > > 禁止股东[抽回出资](https://baike.baidu.com/item/抽回出资/50889381?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法律规定犹如一堵厚重的大门,挡住了股东退股的出路,而现实的需求却在不断叩击这堵厚重的门。这究竟是现实提出了不合理要求还是法律本身存在着问题?新公司法对此做出了回答,新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旧法相比,新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仅一字之差,但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https://baike.baidu.com/item/法律制度/1902909?fromModule=lemma_inlink)。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回顾这一变动的前后背景,对于新法的理解和使用仍然具有一定意义。 > > **禁止股东退股的法律评析** > > 禁止股东退股是[大陆法系](https://baike.baidu.com/item/大陆法系/660825?fromModule=lemma_inlink)国家传统的观点,我国旧[公司法](https://baike.baidu.com/item/公司法/620962?fromModule=lemma_inlink)关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法律规定,有着深深的大陆法系的理论背景。大陆法系关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 > 第一,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投资构成[公司资本](https://baike.baidu.com/item/公司资本/10475756?fromModule=lemma_inlink),公司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物质保证。我国旧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https://baike.baidu.com/item/法定资本制/10983055?fromModule=lemma_inlink),《公司法》严格遵循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https://baike.baidu.com/item/资本三原则/1358059?fromModule=lemma_inlink),以维护[交易安全](https://baike.baidu.com/item/交易安全/1817318?fromModule=lemma_inlink),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旧《公司法》第3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https://baike.baidu.com/item/有限责任公司/575825?fromModule=lemma_inlink)股东不得退股的规定,即是资本三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如果允许股东退股无疑是对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https://baike.baidu.com/item/资本不变原则/4183384?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破坏,从而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 第二,股东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的投资转化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和偿还[对外债务](https://baike.baidu.com/item/对外债务/22534016?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物质基础。股东退股,抽走投资,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于公司不利。股东一拥而上要求退股,则公司将不复存在。 > > 第三,股东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危机时,允许股东退股等于是将退出股东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https://baike.baidu.com/item/经营风险/2899717?fromModule=lemma_inlink)转嫁给剩余股东。 > > 第四,公司法是[强行法](https://baike.baidu.com/item/强行法/4769457?fromModule=lemma_inlink),《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法律规范](https://baike.baidu.com/item/法律规范/370792?fromModule=lemma_inlink),当事人不得违反。 > > 上述理由对完善股东退出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但是绝不足以成为否定股东退股的理由。 > > 关于股东退股是否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争论集中折射出公司的对外信用问题。大陆法系以其严密的逻辑著称,在其“形式理性主义”的指导下,致力于构建逻辑清晰、组织严密的法律制度。在公司对外信用的制度上体现为严格奉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取得股东投资的所有权,公司以此为债权人的交易提供担保。为了在公司日后经营中,永葆对债权人的担保,创建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但是,“[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https://baike.baidu.com/item/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22782969?fromModule=lemma_inlink)”,大陆法系完美的设计仍然无法提供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司成立以后,随着公司的经营,公司的资产处于变动之中,公司获取的原始资本不断发生变化和转换。一个[注册资本](https://baike.baidu.com/item/注册资本/1080715?fromModule=lemma_inlink)100万元的公司,在某个[时间点](https://baike.baidu.com/item/时间点/4317372?fromModule=lemma_inlink)上,其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可能只有几千元。妄图依靠公司的注册资本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只是个神话,这个神话在经济生活的现实面前破灭了。我国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执行难](https://baike.baidu.com/item/执行难/12652169?fromModule=lemma_inlink)”现象,就是个例证。那么,公司的信用基础究竟是什么?公司的信用是公司资产,正确反映公司资产的是公司的财务会计,只有财务会计才能清晰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才能为债权人提供一个相对比较准确的信用状况。因此,禁止股东退股目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说法无疑是皇帝的新装,是自欺欺人的。 > > 关于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观点,应当辩证分析。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既对立又统一,股东的利益应当是第一位的。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是传统公司法的[基本原则](https://baike.baidu.com/item/基本原则/11025484?fromModule=lemma_inlink),直到今天他仍然是处理公司内部各种关系所必须遵循的法则。当股东因为特殊原因要求退股时,应当优先考虑股东的利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也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股东退股大多有着特殊的原因,要求退股的股东往往面临重大变故或者深陷困境,在解困济危和维护正常利益之间,人们会毫不犹豫的做出选择,法律也不例外。 > > 关于《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法律规范的争论涉及到公司法的性质。1988年12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举行了主题为“公司法中的[合同自由](https://baike.baidu.com/item/合同自由/22287473?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研讨会,由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大辩论,在这次论战中提出了公司法的[任意性](https://baike.baidu.com/item/任意性/12666999?fromModule=lemma_inlink)和强制性的问题,提出了公司参与方能不能逃离公司法等诸多问题。公司契约论者认为:“公司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由此导出当事人选出公司法的结论,公司法只不过是供当事人选择使用的合同范本。这一论点虽然以偏概全,但是,对于研究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具有极为重要的启发意义。有限公司来源于合伙,合伙当中的退伙制度移植到有限公司体制上,并未有不妥。合伙法关于退伙的规定都是[任意性规范](https://baike.baidu.com/item/任意性规范/3485019?fromModule=lemma_inlink),关于退伙的问题,合伙人可以自由约定。从这个意义上,将《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认定为任意性规范更为恰当。有限公司是[人合性](https://baike.baidu.com/item/人合性/13860263?fromModule=lemma_inlink)比较浓厚的闭锁公司,法律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大的自治空间。 > > 美国[伊利诺斯州](https://baike.baidu.com/item/伊利诺斯州/8253977?fromModule=lemma_inlink)高等法院在1964年的Galler诉Galler预案的判决中写到“有一种确定的,虽然尚不清晰的倾向,最终承认闭锁公司是很独特的一种公司,在没有[少数股东](https://baike.baidu.com/item/少数股东/5042209?fromModule=lemma_inlink)提出抱怨、没有欺诈,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https://baike.baidu.com/item/社会公共利益/4019566?fromModule=lemma_inlink)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同时,又不违反[成文法](https://baike.baidu.com/item/成文法/240121?fromModule=lemma_inlink)禁止性规定时,我们看不出有什么合理的理由不允许当事人就公司经营达成他们一致认为可行的协议。”有限公司不[对外发行股票](https://baike.baidu.com/item/对外发行股票/2721501?fromModule=lemma_inlink),不涉及[社会公众](https://baike.baidu.com/item/社会公众/6700469?fromModule=lemma_inlink),因此,它是[私人公司](https://baike.baidu.com/item/私人公司/10757133?fromModule=lemma_inlink)。在私人公司问题上,法律强制性干预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如果章程中有如何退股的约定,应当从其约定。 > > **域外股东退股的法律实践** > > 在德国,《[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https://baike.baidu.com/item/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22444325?fromModule=lemma_inlink)》基于资本确定与[资本维持原则](https://baike.baidu.com/item/资本维持原则/8664912?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要求,未规定股东的退股。但是,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需要,德国法律一方面恪守传统,另一方面又通过法院判例创立了退出权和除名权制度。在判例上,退出权的确认远远晚于除名权。直到1991年12月,联邦法院才在判决中首次明确指出:“[退股权](https://baike.baidu.com/item/退股权/4169577?fromModule=lemma_inlink)乃[组织法](https://baike.baidu.com/item/组织法/3469071?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基本原则,属于强制的、不可剥夺的[股东权](https://baike.baidu.com/item/股东权/4283717?fromModule=lemma_inlink),不得以不合法的方式对其做出限制。”通说认为,退股限于存在重大事由,且并无其他合适的方式将该事由排除,致使股东继续留在公司已无意义时,该股东才可行使退股权。同时,股东退出要受到《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0条第1款的限制,公司不得将保持[资本总额](https://baike.baidu.com/item/资本总额/566063?fromModule=lemma_inlink)所必需的资产退还给股东。 > > 如果违反该规定,根据第31条的规定,股东应将退股所得的资产返还给公司。所以,在公司资产小于或等于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除非[公司减资](https://baike.baidu.com/item/公司减资/5055733?fromModule=lemma_inlink)或其他股东愿意受让退股股东的出资。其意义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 > 在美国,上世纪60年代之前,公司立法和司法对于股东退股均持反对态度。近20年来,越来越多的州法院倾向于在一定条件下以股份收买的形式给予股东退出的权利。《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13.02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行动持不同意见并取得对其股票的公正价格的支付,这些情形包括[公司合并](https://baike.baidu.com/item/公司合并/2808898?fromModule=lemma_inlink)、[公司收购](https://baike.baidu.com/item/公司收购/1942815?fromModule=lemma_inlink)、公私财产[异常处理](https://baike.baidu.com/item/异常处理/6250107?fromModule=lemma_inlink)、修改[公司章程](https://baike.baidu.com/item/公司章程/2339067?fromModule=lemma_inlink)等。在英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也改变了禁止的态度,例如《1985年公司法》第5条规定,15%或者更多的股票[持有者](https://baike.baidu.com/item/持有者/3971387?fromModule=lemma_inlink)反对修改公司章程,他们可以在21天之内向法院申请阻止这项修改或者要求公司回购其股票。 > > 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日本没有固守传统,对资本三原则也没有抱着不放,而是在其《日本商法典》第349条规定:在[股东大会](https://baike.baidu.com/item/股东大会/420512?fromModule=lemma_inlink)做出变更章程之前,股东以[书面形式](https://baike.baidu.com/item/书面形式/5301235?fromModule=lemma_inlink)通知公司反对的意思,并且在股东会上提出[反对意见](https://baike.baidu.com/item/反对意见/22680257?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公正价格购买其股份。异议股东籍此机会退出公司。《[俄罗斯](https://baike.baidu.com/item/俄罗斯/125568?fromModule=lemma_inlink)[民法典](https://baike.baidu.com/item/民法典/6317357?fromModule=lemma_inlink)》是世界上最年轻的民法典,法典第94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随时退出公司,而不论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公司设立](https://baike.baidu.com/item/公司设立/10269027?fromModule=lemma_inlink)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期限向他支付相当于他在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份的那部分财产的价值。”俄罗斯是在彻底打破旧有制度的基础上,重新构建的适合[市场经济](https://baike.baidu.com/item/市场经济/348708?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年轻又富有活力,大胆而不失缜密。颇值得我们研究。 > >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法理** > > 有限公司的股东退股不仅具有[社会需求](https://baike.baidu.com/item/社会需求/1709866?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现实基础,而且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一个多世纪以前,德国[法学家](https://baike.baidu.com/item/法学家/55828485?fromModule=lemma_inlink)在设计有限公司模式的时候,将人合性和[封闭性](https://baike.baidu.com/item/封闭性/10310139?fromModule=lemma_inlink)作为公司的[核心特征](https://baike.baidu.com/item/核心特征/14082029?fromModule=lemma_inlink),有限公司的许多制度都是围绕着人合性和封闭性设计的。但是,任何完美的人为设计都会在实践面前暴露出不足。理性的态度是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允许股东退股正是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制度的矫正和完善。 > > 首先,允许股东退股是完善公司人合性的必然要求。根据传统的公司法理论,有限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https://baike.baidu.com/item/两合公司/8513606?fromModule=lemma_inlink),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把有限公司变成了与合伙企业信用基础几乎相同的[人合公司](https://baike.baidu.com/item/人合公司/9961846?fromModule=lemma_inlink)。根据公司的人合性要求,有限公司的有效生存和对外信用依赖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和团结合作。一旦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无法修补的破裂,则公司的经营会受到巨大影响,如果[矛盾双方](https://baike.baidu.com/item/矛盾双方/12730050?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股东势力均等,公司的运转还会陷入僵局。 > > 如果在此情况下,法律仍然将势不两立的股东绑在一起,要求他们继续一团和气,这是很难想象的。很显然,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要么是解散公司,股东各奔东西,要么是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一方股东留守公司。从经济的角度考虑,矛盾的一方股东退出公司是最佳的选择。原有的公司得以保留,留守的股东可以继续经营公司,退出的股东另外寻找更合适的[投资机会](https://baike.baidu.com/item/投资机会/7087624?fromModule=lemma_inlink)。这是一个多赢的方案,方案的核心就是矛盾一方股东的退出。因此,股东退出公司不仅是保持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要求,也是优化公司人合性的必然要求。 > > 其次,允许股东退股是对有限公司封闭性制度的矫正。与股份公司的[开放性](https://baike.baidu.com/item/开放性/3129237?fromModule=lemma_inlink)相反,有限公司的封闭性集中体现在限制对外[转让出资](https://baike.baidu.com/item/转让出资/12743142?fromModule=lemma_inlink)制度上。 > > 股东对外转让出自必须获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内部股东有[优先购买权](https://baike.baidu.com/item/优先购买权/1167970?fromModule=lemma_inlink)。面对这一制度,股东很难离开公司。一方面原有股东很难找到合适的潜在的合作伙伴,另一方面,转让股份的股东很难找到合适的买主。使股东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正是封闭性法律的本意,其日的在于迫使股东与公司同舟共济,激发股东的斗志,使公司得到更多更好的股东关注和经营。但在很多情况下,封闭性法律的意图无法实现。例如股东死亡而继承人不具备[经营能力](https://baike.baidu.com/item/经营能力/22268455?fromModule=lemma_inlink),例如同为一个公司股东的离异夫妻,例如股东[出国定居](https://baike.baidu.com/item/出国定居/6785563?fromModule=lemma_inlink)等等。这些特别情况的出现,要求法律给予救济,而合适的办法就是允许股东退出。股东[退出机制](https://baike.baidu.com/item/退出机制/56339466?fromModule=lemma_inlink)在公司封闭性的大门上开启了一条缝隙,为不愿、不能、不适合再呆在公司的股东留了一条生路。而这些公司的“叛逆者”的离开,不仅不会破坏公司的经营,反而有助于公司优化股东结构,给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好的股东环境。从这个意义七讲,给予股东退出公司的渠道应是公司封闭性的逻辑结果。 > > 再次,允许股东退股体现了商法中[契约自由](https://baike.baidu.com/item/契约自由/3328839?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基本精神。根据公司[契约论](https://baike.baidu.com/item/契约论/5223632?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理论,公司设立于股东的约定,运行于股东的约定,这个约定的文本就是公司章程。在[英美法系](https://baike.baidu.com/item/英美法系/1777667?fromModule=lemma_inlink)国家,公司章程被视为一种契约。日本学界则更倾向于公司章程是一种[自治法规](https://baike.baidu.com/item/自治法规/12732342?fromModule=lemma_inlink),有的学者干脆把公司章程视为公司法的渊源。当公司的运行违反章程的约定,违反了股东设立公司的初衷时,则股东有权要求退出合作协议,退出公司事业经营。[契约自由原则](https://baike.baidu.com/item/契约自由原则/1181136?fromModule=lemma_inlink)是建立在[合理预期](https://baike.baidu.com/item/合理预期/55235671?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当公司改变经营范围,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者变更公司章程等其他重大变化,则超出了股东设立公司时的合理预见,此时便应当允许不愿意继续经营的股东离开公司。这是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合理期待落空之补救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草案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https://baike.baidu.com/item/股东会决议/6229617?fromModule=lemma_inlink)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https://baike.baidu.com/item/股份转让/10944329?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https://baike.baidu.com/item/反对票/4522742?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最后,允许股东退股有利于克服资本[多数决原则](https://baike.baidu.com/item/多数决原则/6453732?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弊端。[资本多数决](https://baike.baidu.com/item/资本多数决/8467897?fromModule=lemma_inlink)原则是公司议事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投资回报率](https://baike.baidu.com/item/投资回报率/89993?fromModule=lemma_inlink)与[风险承担](https://baike.baidu.com/item/风险承担/401222?fromModule=lemma_inlink)系数相一致的精神的体现,也是资本民主的体现。这一原则若运用得当,将有力地保障公司[经营决策](https://baike.baidu.com/item/经营决策/4224820?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高效运行。但是在实践中,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的情况极为突出。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得[大股东](https://baike.baidu.com/item/大股东/503452?fromModule=lemma_inlink)[有机会](https://baike.baidu.com/item/有机会/4853179?fromModule=lemma_inlink)凭借手中[表决权](https://baike.baidu.com/item/表决权/6215899?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优势操纵股东会和董事会、[监事会](https://baike.baidu.com/item/监事会/2899213?fromModule=lemma_inlink),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使小股东的[投资收益](https://baike.baidu.com/item/投资收益/10836976?fromModule=lemma_inlink)目的落空,严重地[挫伤](https://baike.baidu.com/item/挫伤/541825?fromModule=lemma_inlink)其投资热情。 > >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使“股东大会”异化为“大股东会”。中小股东因为人微占轻,遭受大股东压榨而苦不堪言。法律为保护小股东的权利设计了[股东代表诉讼](https://baike.baidu.com/item/股东代表诉讼/10548545?fromModule=lemma_inlink)、征集表决权、股东回避等一系列制度,当小股东通过上述制度仍然不能摆脱遭受压制的困境时,选择逃离公司往往成为唯一的出路。 > > 正所谓是“三十六计走为上”。因此,股东退出制度有利于克服资本多数决的弊端,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 股权转让 > - 转让股权给其他现有股东,为内部股权转让 > - 将股权转让个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即外部股权转让 #### 股东大会 > #### 股权 > #### 熊市 > 预料股市看跌 #### 美联储为什么要加息? > - 提高银行利息,从而减少货币供应量,美元会升值 > > - 提高借贷成本 > > - 抑制过度投资和经济繁荣 > > - 货币政策紧缩,为了应对通胀 > > - 吸引国外资金流入,抑制价格上涨 > > ``` > 提高借款成本、降低消费支出、减少投资意愿、引导市场预期 > ``` #### 美国加息对中国的影响 > - 美元升值,人民币贬值 > - 促进中国贸易顺差 > - 资金流动,投资资金转移美国市场,加剧股市与房地产市场波动 > - 导致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加剧 #### 为什么美国能随意加息 > - #### 贸易顺差 > - 过高: > > ``` > 本国经济过依赖于外部需求。带来外汇储备膨胀,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以口实,巨额顺差反应的是货币嘀咕,货币汇率机制改革增加成本和难度 > ``` #### 贸易逆差 > - 外汇储备减少,国际争力削弱,对外贸易不利。国内资源外流,外债增加。 > - 国家出现贸易赤字,支付进口债务,必须要在市场上卖出本币,以购买他国的货币来支付出口国的债务,国民收入流出国外,使国家经济表现转弱 #### 基金利率上调 > - 利率上调,利于揽储 > - 利率下调,利于放款 #### 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是什么 > #### 紧缩型货币政策 > #### 量化宽松政策 > #### 外汇储备 > #### 资产负债表 > #### 委内瑞拉信用崩溃事件 > #### 中国1993年通胀率为20%事件 > #### 套利 > #### 涨跌幅 > #### 创业板 > #### 财经 > #### 联系汇率 > #### 挂钩 > #### 票据 > #### 拆借利率 > #### 布雷顿森林体系 > - 三十五美元兑换一盎司黄金 > - 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 > 1. 优点 > > > - 结束混乱的国际金融制度,促进各成员国国内金融发展 > > > > - 扩大国际贸易,增加全球购买力,促进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 > > - 建立两大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短期借贷),世界银行(长期信贷)。 > > 2.缺点 > > > - 信任危机,会产生挤兑情况,固定价值波动 > > - 美国自身国家降低国内实业采取宽松型货币政策,导致美元被高估的基本失衡。出现了其他国家央行将持有的美元兑换成美国黄金准备 > > - 制度本身矛盾:汇率稳定,必须在国际收支中保持顺差,使黄金流入美国保证黄金储备,全世界要获得外汇储备,必须要去美国保持贸易逆差,才有美元大量输出 #### 国际金融机构 >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 世界银行 > ## 第一章 生活中的finance 金融 资金流量表 收入 支出 盈余 赤字 储蓄 投资 - 财务报表 负债 资产 财政收支 财政政策 - 货币政策 > 由谁制定? - 公债 > 由谁发行 - 主权财富基金 > 是什么 - 国际结算 > 是什么 - FDI 是什么 - 国际储备 > 是什么 - 信用 > 是什么 - 货币金融工具 > 是什么 - 金融机构 > 作用 - 金融市场 > 5h - 金融总量 > 5h - 金融结构 > = - 金融体系 > 是什么 - 金融调控 > 是什么 - 金融监管 >